试用期被辞退,仲裁裁决公司不赔钱,法院判决必须赔

  
2024-03-13 12:46: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后,仲裁裁决公司只需要支付部分工资而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裁决结果出来后,双方均提起诉讼。3月13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用工方和打工人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的劳动争议案,判决用工方必须支付打工人加班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23年8月14日,刘某于入职邛崃市某科技公司担任芯片部销售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1000加销售提成,转正后工资月工资为13500元加销售提成。2023年11月8日,公司以刘某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公司此举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均不服“公司需向刘某支付3034.5加班工资”的裁决结果,于今年1月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请求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自己2023年11月1日至11月8日的工资2529元,加班工资4046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某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无需支付刘某加班工资3034.5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已于11月29日支付刘某2023年11月1日至11月8日的工资,无需再支付其加班工资,即便要支付,仲裁的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至于刘某被解雇,是因为其在试用期不符合考核标准,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刘某表示自己已收到公司支付的2023年11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2502.23元,但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且自己在公司加班未调休,公司应当支付自己加班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某科技公司应否支付刘某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根据《停电调休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停电调休方案的通知》,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刘某加班,后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而未予调休或补休,依法确认刘某的加班工资为3034.48元。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具体金额,法院认为刘某在试用期期间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进入相关岗位,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主观陈述或意见,并没有一套详细具体的试用期考核标准,不足以证明刘某试用期不符合考核标准,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000元。

近日,邛崃市法院一审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刘某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8日工资、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12199.15元,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刘某、某科技公司均未提起再审。

法官说法:

该案审判法官付姣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最长期限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通过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也对试用期之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限制。在此情况下,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把握,应当多方面考量。不仅要考虑劳动者的学历学位、技能证书等;也要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主观评价,具体包括纪律意识、团队精神等综合要素是否符合企业的录用要求,但这种主观评价不应过度扩大,应当制定客观的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当劳动者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出手“整顿”职场,其合法维权的行为应予支持和尊重,但同时也应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