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食药安全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暴利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售卖假药。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崇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
2020年7月以来,被告人温某某在网上以每袋100元的价格购买了80袋“九龙中药丸”药品,在明知该药丸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在崇州某农贸市场大门外摆摊销售。温某某对外宣称该药具备祛风除湿、舒筋活血、强劲壮骨、滋阴壮阳、提神补气、散瘀止痛等功效。截至案发,温某某已销售76袋药品,销售金额11400元,非法获利3800元。经检测,该药丸含有醋酸泼泥松片、阿司匹林、双氯芬酸纳等化学药品成分,被认定为假药。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800元,禁止被告人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宣判后,被告人温某某表示服判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国家依法从严打击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温某某贪图蝇头小利,在明知药丸未取得批文的情况下销售假药,案发后不但被判刑,所有的获利收入都作为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加重了财产刑的制裁,罚金按照销售额的二倍以上予以判处,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的从业禁止。
法官提醒
购买药品或保健品应当到正规的药店、医院购买,仔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不要盲目相信他人的民间偏方、特效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