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伪造邻居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罚款1万元

  
2024-03-01 15:52:42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查明当事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违法提起、参与诉讼。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翠屏区法院立案受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左某某为诉讼代表人的20名某商住小区业主诉该商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有被列为原告的业主并不知晓本次诉讼事项。为查明真实情况,承办法官随即传唤诉讼代表人左某某到庭。经询问,左某某陈述有8人的民事诉状、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其为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为伪造。鉴于此情况,承办法官向所有列为原告的业主发出传票,要求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经询问,仅有7名共同诉讼原告到庭认可民事诉状、诉讼代表人的推选书以及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是本人签署,其余共同诉讼原告均未到庭认可。

法院认为,左某某使用伪造的部分共同诉讼原告的签名,取得诉讼代表人身份,并以诉讼代表人身份提起、参与诉讼,不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左某某予以罚款,并对其进行严肃批评和法律释明。左某某表示,因为自己不懂法,为了维权才出此下策,没想到轻易被法官识破。感谢法官的教育和释法,今后一定认真学法、依法维权。

法官提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任性”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广大群众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明晰依法与违法的界限,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彭屏 黄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