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存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小美收到新公司offer后在原公司办理了离职,却在入职前被告知岗位被取消了,小美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公司对小美的损失进行赔偿。
2022年9月8日,某公司人事添加小美微信,与小美商谈入职事宜,经过多轮面试后,小美同意入职该公司并约定好10月8日入职。随后,小美辞去当前工作来到成都。但公司突然通知小美岗位被取消,不再与小美建立劳动关系,小美认为公司此行为是假意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违背了诚信原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遂向高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年终奖和工资损失等共计1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察本案情况,小美已通过公司组织的多轮面试,在与公司商定基本工资后,按照公司指定的入职时间来到成都,已为正式入职公司做足准备,但公司却临时以架构调整为由不予录用,导致小美合理预期完全落空,严重影响其择业规划,公司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小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应限于小美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否则,损失就可能漫无边际,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责任。综合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然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如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