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味精商标 两男子被判刑期+罚金

  
2024-02-21 15:15:3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文/图

3000多公斤的鸡精、鸡精商标包装袋(箱),再加上封装设备,就学样,两名男子开启了假冒知名味精注册商标的不法勾当,并且为此付出了高额的罚金及不同程度的刑期。日前,金堂县人民法院依法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经查,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巫某某位于金堂县高板街道某社区的民房后,购买了3000多公斤的鸡精、“莎麦”鸡精注册商标包装袋、箱及相应封装设备,准备假冒商标“莎麦”,按454g/袋、100g/袋两种型号的鸡精进行销售。

同年10月左右,被告人贺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邀约参与鸡精称量、装袋和封口等工序。但这样的“买卖”进行了不到一个月,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便查获了该处生产场所。

经检验,鸡精均未达到行业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不合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的行为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但二人行为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同时侵犯两个法益,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依法经营是每个经营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二名被告人投机取巧、挑战法律底线、妄想摘取品牌企业的“胜利果实”,其行为不仅导致消费者对下游商家、品牌企业的信心降低,侵犯了相关商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法官还说到,为了坚决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法院在罚金刑上予以从重处理,切实“打财断血”,从源头切断类、似被告人的行为,起到震慑与教育宣传作用,以法治力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与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