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产可以反悔吗?

  
2024-02-21 15:22:52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林贞茹

婚姻走向末路,房屋财产分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2月21日,记者从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因离婚引发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近日经成都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4年11月,黄某与刘某结婚。2018年7月12日,夫妻二人以刘某名义在成都市新津区购买了龙湖双珑原著小区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刘某名下。2018年7月16日,二人因感情不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合能璞丽、秀城、枫丹铂麓、龙湖双珑原著四套房产是婚后财产,离婚后归黄某所有,刘某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应立刻搬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银行按揭款由黄某每月按时还款。2018年12月4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8年12月25日,刘某与黄某的母亲李某签订一份《房屋无偿赠与协议》,约定刘某自愿将龙湖双珑原著房屋的全部所有权无偿赠与给李某,赠与交接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并在交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黄某通过银行账户持续向刘某转款并备注房贷。2022年,龙湖双珑原著这套房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后,但刘某一直未配合李某、黄某母子办理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黄某将刘某起诉至新津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龙湖双珑原著小区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刘某应配合办理该套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刘某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主动放弃房屋共有份额权利,在购买房屋时自愿将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多年来黄某也未撤销购买房屋时主动放弃份额的书面承诺,那么该房屋应当属自己一人所有。二人先后于2018年7月16日、12月4日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两份协议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出现了不一致,当以12月4日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为准,第一份协议应当认定为因第二份协议的签订而自动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刘某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即使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也未产生李某代黄某持有房屋引起的物权变更。本案中黄某与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但未办理物权登记,故刘某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协助黄某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黄某要求直接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在新津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协助黄某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黄某名下后,刘某不服判决,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2018年7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刘某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7月16日《离婚协议书》无效或应予撤销,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案涉房屋归黄某所有的约定应为有效。双方2018年2月4日登记离婚后,刘某于2018年12月25日与黄某母亲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无偿赠与协议》,以及黄某亦在离婚后实际缴纳了案涉房屋的物管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应按2018年7月16日《离婚协议书》约定协助黄某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黄某名下并无不当。

最终,成都中院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编辑:谢梦吟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