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为失信人员规避“限高” 这群“黄牛”判了!

  
2024-01-30 16:50:19
     

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最高法对被执行人的系列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但规定实施以来,出现了一群“黄牛”,为获取不当利益甘当帮凶,非法替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为其挖出规避“限高令”的“暗道”。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案件。

2022年2月,段某某伙同张某某、贾某某为失信人员订购机票获利。其中,段某某负责更改失信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订购机票,张某某负责联系有订票需求的失信人员,贾某某按要求为失信人员伪造临时身份证明,从而使失信人员成功乘坐飞机。2022年2月至8月期间,段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帮助失信人员张某、王某等人伪造临时身份证明成功搭乘飞机。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贾某某、张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段某某三人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限高令”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出了一记“重拳”,“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本案中的“黄牛”为“限高”人员解决出行难题,其本质不仅是在逐步瓦解社会诚信体系,也司法权威的蔑视和挑战,其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法院果断对这群“黄牛”祭出刑罚“利剑”,打击了“黄牛”为虎作伥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法治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