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我不买了,开发商退我定金!”法院判决:不行

  
2023-12-12 13:03:0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后却被认定无购房资格,购房者决定不买这房了。为要回定金,购房者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却被法院驳回。

2022年6月,家住成都市青羊区的唐某洪在看了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道某小区的广告后,该小区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到他,并带其到该小区实地看房。看房过程中,唐某洪多次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个人情况,表示暂时可能没有购房资格,而工作人员却表示唐某洪有条件购买该小区商品房,并口头承诺订金可以退。

6月18日,唐某洪与该小区开发商四川某服装公司签署了《预售商品房重要信息告知书》和《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唐某洪自愿认购四川某服装公司开发的该小区一套162.79㎡,总价192万余元的商品房;唐某洪需于2022年6月25日下午18点前与四川某服装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逾期,四川某服装公司有权解除认购协议并将不予保留唐某洪所认购商品房,不予退还唐某洪所交定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唐某洪当场向四川某服装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

6月22日,唐某洪按照开发商要求提交个人资料时,却被告知没有该小区商品房购房资格。唐某洪随即要求开发商销售人员退还定金,被销售人员拒绝。销售人员随即给出了解决方案:购买一个月的个人社保,就可以有购房资格了。唐某洪当场拒绝。6月28日,销售人员微信通知唐某洪,其认购的房屋付款时间即将到期,如未付款,房屋将另行销售。

多次沟通退款事宜未果后,唐某洪于近日将四川某服装公司起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请求法院被告全额退还商品房认购订金2万元,判令双方所签合同(《预售商品房重要信息告知书》《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无效,如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则要求解除合同。

庭审中,唐某洪表示,被告为了签署合同,并未针对其个人情况和认购书其中责任条款做出详细解释,诱导自己签署合同并缴纳订金。

四川某服装公司辩称,双方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唐某洪仅缺2022年5月、6月的社保就有购房资格。销售人员告知其购买一个月的个人社保就可以有购房资格,但唐某洪不愿意购买个人社保解决购房资格,所以自己不愿因原告不想买房的理由去退订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与唐某洪签订协议前,已书面要求原告确认自己具有案涉住房的购房资格,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承诺了若原告无购房资格则退还其定金,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最终,龙泉驿法院依法驳回了唐某洪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