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工作很轻松,打打电话就行了。”“这份工作很简单,有话术本,轻轻松松挣钱。”“不需要学历,低门槛!高收入!”“拉人入群就行了,每拉一个人都可以提成,钱来得快得很!”面对这份“令人心动的Offer”,你,心动了吗?心动就惨了,因为这极大可能是电诈犯罪中黑灰产业链的一环——“引流”。今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一起为诈骗分子“引流”被判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田某某从其朋友耿某(另案处理)处了解到拨打电话“引流获利”的信息,便联系了上家“阿K”。从2022年5月至同年6月27日,田某某陆续邀约何某、袁某某、杨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拨打电话引流”的诈骗活动。
具体方式为,田某某、何某、袁某某、杨某等人通过拨打上家耿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按照话术本模板,冒充某招聘网站或游戏公司工作人员,以介绍工作或推广游戏为由,诱骗有求职需求的被引流人员进入上游诈骗分子组建的“QQ群”,每成功拉入一人进群便可从耿某处获利18至20元不等的报酬。
经核实,几被告人拨打的诈骗电话达1972人次,并成功将2名被害人拉至诈骗QQ群,致使其被电信网络诈骗50680元。
法院审理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何某、袁某某伙同杨某等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按照上家的要求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拨打的诈骗电话达197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某、何某、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查扣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催生了专门的“引流”人员,这些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面对面扫码关注等方式,发送诱导性信息,利用专门话术引导被害人加入犯罪分子的微信群、QQ群或下载指定APP后,后期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被害人实施“精准”诈骗。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为诈骗分子“引流”被判刑的案件,“引流”团伙就是诈骗开始的“前端服务”,没有“引流”就无法精准地实施诈骗。大部分做“引流”的人员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后期均由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自己并未直接参与诈骗活动,殊不知其“引流”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