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乘客未偷拍仍被女生曝光 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23-06-12 19:11:2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一大叔被疑偷拍,拿出手机自证清白后,仍遭一女子曝光。连日来,该事件持续引发关注,频频登上热搜。

6月11日,涉事女子在微博发文公开致歉。然而网友并不买账,相反,部分网友开始声讨该女子,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网暴、侵权,更有甚者将女子的姓名、家庭地址、本科就读学校等个人信息扒出并发到网上。

6月12日,女子所就读院校就此事回复媒体称,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密切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近年来,网络视频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舆论监督方式之一。但将拍摄的他人视频,尤其是可能会引起负面影响的视频随意传到网上,是否会构成侵权?记者采访了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以娟、王雪娇,律师认为,涉事女子涉嫌侵犯大叔肖像权和名誉权,如若双方未和解且大叔持续追究,该女子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事件回顾

大叔在地铁未偷拍仍遭曝光

7日,广州地铁8号线上,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大叔同意让她检查相册自证清白。

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大叔说:“小心点啊,别乱拍。”

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称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

女子的博文发布之后获得一些网友支持点赞,但也有不少网友替大叔鸣不平,认为女子是过度维权。“污蔑大叔,你该道歉!”“太双标了,自己偷拍别人,还发网上,侵犯他人隐私。”该事件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随后,该女子删除所发博文。

最新进展

女子道歉:对不起,我错了

据报道,6月11日,当事男子在儿子邓先生的陪同下,来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涉事女子从东莞赶了过来,正式向其一家道歉。

当天,女子在微博公开道歉:“叔叔,对不起,我真的错了,我不该在地铁上和您确认后依然在网络上随意散播视频,并对您本人形象进行不当描述。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这件事情给您和您的家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我郑重地向您和您的家人致以深深的歉意。因为我的过错,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此,我虚心接受大家的批评,并将以实际行动改正。”

涉事男子的儿子邓先生表示:“她还是名学生,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校方回应

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昨日,记者联系女子所就读院校了解到,学校对此高度重视,已密切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将按程序依规依纪处理。

律师说法

女子涉嫌侵犯大叔名誉权肖像权

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征求意见稿提到,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诽谤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

向以娟认为,上述事件中,女子以大叔疑似存在偷拍行为为由检查大叔手机,在经确认大叔并没有偷拍的情况下,仍在网络上曝光大叔,并有不当言论,在网络快速传播后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其行为涉嫌侵犯大叔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女子无证据证明大叔偷拍,仍然通过网络发布文字和视频,其帖子引起网友广泛讨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叔社会评价的降低,涉嫌侵害了大叔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依法依理,该女子都应向大叔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向以娟说。

“如果大叔觉得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向以娟补充道,如果大叔因为女子这次侵权行为而在工作或者生活等方面遭受损失,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子赔偿。从目前的公开报道看,大叔的儿子表示,女生能够在网上公开道歉就行,并不想让她退学或者赔偿。

向以娟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涉事女子也是网暴的受害者,其就读的学校、专业、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包括其个人社交账号都在该事件中被“曝光”,甚至有网友对其进行谩骂。“网友的正义之心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进一步网暴别人,将伤害面扩大,而是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见解。”

那女子行为是否侵犯了大叔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雪娇告诉记者,法律所规定的“制作”,是指通过拍摄、雕塑等方式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用手机拍到对方属于法律上的制作行为,如果未得到对方允许使用、公开,就属于侵权,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编辑:夏修露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