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 共护绿水青山

  
2023-06-03 11:51:1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刘冰玉

6月2日,在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立新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立新担任审判长。

庭审现场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诉讼志愿者,西南财经大学、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旅游学院高校学生及媒体代表共50余人旁听,并通过法院庭审直播系统等平台线上同步直播。

挖“坑”自“埋”

2020年10月30日,为盗采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一建筑工地砂砾石,杨某安排肖某对该场地2米围板进行拆除,并使用5米围板重新打围。2020年11月16日至1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杨某指使肖某安排挖掘机进场采挖砂石,联系吴某安排运渣车司机在打围场内即时实施砂石转运堆放。

新都区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肖某、吴某非法开采砂砾石矿资源量9318立方米,价值为86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挖“坑”得“填”

据了解,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杨某等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结论为杨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案涉地块原有地质结构破坏,土地原有表土层全部被破坏,原建筑用地使用性能丧失,建议进行砂石回填,恢复原有地表环境,并基于修复方案估算生态修复费用为153万余元。

成都检察认为,杨某、肖某、吴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遂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人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确定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连带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53万余元,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承担专家咨询费3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杨某、肖某、吴某是否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如何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连带责任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被告杨某等人均当庭认可其前述违法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在法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杨某、肖某、吴某当庭初步达成调解协议,杨某、肖某、吴某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专家咨询意见修复方案将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如未按时完成修复义务,人民法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委托具备修复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人承担;同时在成都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专家咨询费3万元。

调解协议内容将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成都中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如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成都中院】

在案件审理中秉持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着重于修复生态环境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伤害和破坏,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通过庭审、调解促使被告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创新性履行方案的合意,有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弥补。本案的审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起到了较好示范作用。

【成都市检察院】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着重于修复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伤害和破坏,从生态环境和社会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力推动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弥补。本案的公开审理,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较好示范作用。

编辑:徐雯夏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