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结一起杨某诉开发商和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杨某的损失,判决由开发商、业主、杨某自己按4:4:2的比例进行分担,驳回了杨某要求将排污管和通气管并接处改装至一楼的请求,确定由物业公司对破损处进行原位修复。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购买了开发商A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2022年4月某天,杨某家中渗漏出污水,经确定是下水道主管渗漏,物业公司随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协助清理、包扎,污水未再外流。污水渗漏造成杨某家里木地板泡水、墙布浸湿。杨某发现房屋竣工图与现状不一致,房屋公卫排污管和通气管并接处原本设计安装在一楼,但实际安装在了二楼即杨某家里。于是,杨某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排污管和通气管并接处恢复安装至一楼并赔偿损失
根据鉴定,有三方面原因导致管道破损漏水造成损失:一是管内坠物,破损为管内高空坠物所产生的重力对管壁冲击导致;二是管道安装错误,导致原本不具有排污功能的管道在排污时破损,破损后本应发生于一层的漏水事故实际发生在了二层;三是杨某家里卫生间改变使用功能,将卫生间排污口堵住后改成衣帽间,导致渗漏的污水无法在卫生间范围内排除,致使损失范围扩大。根据鉴定结论,又追加了楼上31户业主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管内高空坠物,现不能查明具体哪户业主将重物滑入排污管,事发楼栋31户业主,除了能够证明在事故发生之前合理时间内没有居住使用房屋之外,其余都推定为可能侵权的责任人,应给予受害人杨某补偿。对杨某的损失,判决由开发商、业主、杨某自己按4:4:2的比例进行分担。对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监督管理范围,对违反规定有处罚措施,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要求将排污管和通气管并接处改装至一楼的请求,确定由物业公司对破损处进行原位修复。
典型意义: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手段有民事法律和行政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和行政交叉的问题,界限还是较为模糊,比如涉房地产案件中不按规划建设房屋、不按图纸施工、建成的房屋容积率超标、业主居改商营业等问题。而一般群众认为,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法院都可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