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锦江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处3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刑罚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及罚金。据悉,这是锦江区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钟某、陈某以及邓某(另案处理)、刘某忠(另案处理)五人来到锦江区河滨路附近河域分别收取前日放置的“地笼”,各自捕获泥鳅重量几公斤到十几公斤不等,五人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经认定,锦江河滨路段属于渔业禁捕水域(禁渔区),五名被告人使用的“地笼”系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渔具。廖某、钟某、陈某涉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分别为5544元、2816元、2939.2元。
另查明,廖某、钟某自2019年以来,陈某自2021年以来,以营利为目的,连续多次在锦江河滨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捕捞泥鳅,并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高某以及叶某(另案处理)、某养殖场(另案处理)等水产经营人员。其中,廖某获利17.1万余元,钟某获利13.3万余元,陈某获利6.3万余元。
刘某、高某明知泥鳅系他人非法捕捞获得,仍予以收购。刘某向廖某、钟某累计收购价值17.4万余元,高某向廖某、钟某累计收购价值10.1万余元。2022年7月24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7月27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钟某、陈某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高某、刘某两人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钟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另外,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此外,法院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廖某、钟某、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5544元、2816元、2939.2元。三人还将通过成都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名词解释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什么是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什么渔具属于禁用渔具?《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通告明确规定10大类目共计36种禁用渔具。本案中被告人使用的“地笼”就属于其中的禁用渔具。此类渔具成本低、易操作,一旦放入水中就会大小通吃、一网打尽,严重破坏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