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未取得就业证件就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

  
2023-05-08 16:08:01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外国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便是其中一例。

2021年6月14日,伊朗籍D某与中国境内A公司签订《外教老师合同》,约定A公司接受D某作为外教老师,工作期限为2021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税后工资18500元/月,房补1500元/月,并对休息、休假等待遇进行约定。次月,D某与中国境内B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税后月薪为20000元人民币,职位为销售经理。B公司未向其发放过劳动报酬。

2021年9月6日,成都市外国专家局向D某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021年10月12日,D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居留期至2022年7月4日,居留事由为工作。2022年3月26日,D某向A、B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两公司未足额为其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D某与B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在签订《聘用合同》时D某尚未取得就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D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提供相应劳动的情况下,结合B公司从未发放过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聘用合同,因此,D某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D某于2021年6月14日与A公司签订《外教老师合同》后在A公司从事幼儿英语教学工作,因D某于2021年9月6日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于2021年10月12日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D某与A公司在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A公司应支付欠付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本案需要指出的是,外籍劳动者普遍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劳动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易遇到障碍,但外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应当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办理居留许可证、就业许可证以及行业要求的相应资质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应当慎重,应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