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强胜 李肖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小张在公司工作了四年多时间,续签时职位“不升反降”,小张认为,公司故意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系违法与工作产生矛盾。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小张于2018年3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他任公司区域经理。合同到期后公司将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职位的表述由经理变为“见习”经理,双方因意见不一未能成功续签劳动合同。小张认为,B公司故意降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余万元。小张提起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蒲江法院提起诉讼。
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填写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要素表,利用要素表迅速了解双方诉求及争议焦点。承办法官抓住双方关键矛盾点,认为该纠纷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便再次询问双方的调解意见,双方表示可以协商。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联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和。
承办法官向小张释明: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公司书面续签通知中明确续签合同后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不变,职务的变化并不能证明劳动条件降低的事实。同时,被告公司表示小张在职期间也为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愿意向小张支付5万元的补偿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友好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当场支付5万块补偿费,双方纠纷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表示,良好的劳动关系无疑是和谐企业塑造的桥梁和纽带,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和谐融洽的氛围能够促进个人价值和集体价值的结合,形成积极有效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同时企业应当通过树立规范的岗位职责、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方式,充分满足劳动者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各项需求,提升劳动者的归属感和满意度,在劳动者产生问题时,企业应当及时与之沟通,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劳动者的信任和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