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购买1.1万余条个人信息被起诉

  
2023-04-28 11:48:46
     

曾星 吴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4月28日,记者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垃圾短信、不明邮件、电话骚扰轮番轰炸,电信诈骗花样层出不穷,社会公众不堪其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泄露不仅危害公民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更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2023年4月21日,由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雁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通讯、银行行业的10余名工作人员到庭旁听庭审。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某装修公司期间,为了向房屋所有者推销装修业务,通过微信向房屋中介购买雁江区12个小区部分业主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房产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11000余条,并通过电话推销装修业务。

雁江区检察院认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给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下一步,雁江区检察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监督办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民事责任,切实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司法保护“防火墙”。

“雁之翼”公益诉讼普法小课堂提示: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