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销售侵权运动鞋 被判赔偿488万余元
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知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胡冬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多次侵犯范斯公司注册商标权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判赔偿范斯公司488万余元。4月26日,四川自贸区法院与重庆自贸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川渝两地自贸区法院此次通过发布两地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案例,进一步深化两地司法协作、统一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两地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纠纷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呈现的新手段、新趋势,《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选取了10件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涉及收购二手手机翻新后作为新机出售、以低价酒灌装成名酒销售、直播售卖假冒品牌商品等情形,充分体现法院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决心。本报截取一起案例进行报道——
被行政处罚多次
仍继续销售涉侵权运动鞋
范斯公司系第21171127A号“VANS”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范斯公司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侵害了范斯公司的商标权,并多次被行政机关查处。温州某公司在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通过在阿里巴巴网开设网店大量销售使用与前述商标近似的VANCN等标识的运动鞋。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通过在天猫网开设网店,大量销售鞋内底使用前述标识的运动鞋。金某系温州某公司的股东、1688店铺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的所有人,以及成都某公司的一人股东,同时还系温州某公司和成都某公司网店对外销售产品的共同发货人。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某公司等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鞋面外侧显著位置标注被诉侵权标识,能够有效醒目的向消费者传达商品来源的信息,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系近似标识。虽被诉侵权行为在形式上由温州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分别实施,但温州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均为有母子关系的金某、李某绿共同控制,且在产品生产与销售、对外联系、款项收取、货物收发等方面进行深度的分工合作与配合,应认定为三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温州某公司在多次侵犯范斯公司注册商标权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属故意侵害范斯公司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温州某公司、成都某公司、金某立即停止使用侵害范斯公司第21171127A号“VAN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害前述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连带赔偿范斯公司经济损失4889924.2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0072.8元。
一审宣判后,温州某公司、成都某公司、金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