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25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随着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条件的逐步放宽,该院近日向被执行人彭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139975元,确保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021年6月,邛崃市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依法判决被告钟某、周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彭某、黄某、王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前期只得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7月7日,成都市中院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法民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一)被执行人退休的;(二)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三)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 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四)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特殊困难群体的。
2022年6月8日,省高院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二条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扣划:1、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2、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可以超出贷款余额或者担保余额的部分进行扣划。
随着在执行端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执行限制条件的逐步放宽,使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更加全面,更加体现出人民法院与行政部门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进程中齐心共推,逐步加强内外联动,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有效提升执行到位率,努力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
今年1月,执行申请人李某向邛崃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该院通过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进行掌握,发现彭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一笔资金。随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线下临柜查控方式,到公积金中心对被执行人彭某公积金进行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