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期间已过,她为啥还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3-04-07 10:43:05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曾昌文

任某友因生意周转需要,经姐姐出面担保,向亲戚黄某六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还款。但借款到期后,任某友并未按期返还。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任某友的姐姐构成债务加入,应对任某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任某友因做建材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便出具借条向亲戚黄某六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4万元,其姐姐任某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黄某六向任某友银行账户转款20万,任某友向黄某六提供了其妻子王某莲名下的房产证复印件用于担保债务,但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时,任某友与黄某六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后宽限至2018年2月底归还。但过了约定时间四年多,任某友都一直没有偿还借款。2020年1月,任某友与王某莲登记离婚。

2022年1月,黄某六向担保人任某丽微信催款。任某丽微信回复中“……我在努力挣钱为了还你钱我全家努力省吃俭用……请你相信我们有这个能力还得起你这个钱的。”“……我现在早出晚归不就是为了还你们钱吗?”“放心我们能还得起你,你相信我们的能力。”多次催收无果后,黄某六遂将任某友、任某丽和王某莲诉至邛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友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19万余元,任某丽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任某友对约定的利息无意见,但表示自己现在缺乏偿还能力,愿意在四年内分期偿还。王某莲则辩称借款发生时双方虽系夫妻关系,但并不知道任某友借款的事实,且这笔20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产经营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任某丽则辩称,由于黄某玲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自己主张过债权,保证期间已过,自己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1月,自己表示的努力还钱应理解为亲戚之间的帮助,而不是继续担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丽的保证期间虽已经过,但因其在2022年1月与黄某六的微信聊天中多次作出愿意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仍愿继续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该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被告任某友还原告黄某六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其中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任某丽对被告任某友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辨析一个行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关键看意思表示,前者意思在于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将履行债务,若不履行则由其代为履行;后者在于第三人表示将直接代债务人履行,若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无较明确的保证含义,宜认定为债务加入。连带保证和债务加入,在时间节点上有明显区别,前者应在债务到期前作出,后者到期前或后作出均可。本案中,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作出的还款承诺,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性质,也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该还款承诺实为以自己名义及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的接受行为即形成了合意,属于债务加入,产生了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