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老宅获得的安置房,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享权益吗?

  
2023-04-07 13:12:07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曾昌文

城镇化持续推进,由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引发的纠纷和诉讼随之而来,其中离婚诉讼中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分割的问题备受关注。那么,登记结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产业园法庭通过延伸职能,深度参与,一次性实质化解了一起拆迁安置房产权争议纠纷。


2011年8月,家住新津区花源镇的帅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双方结婚时,帅某系初婚,杨某系二婚,并带着其与前夫的婚生女刘某与帅某一起生活。二人结婚后离婚,后又复婚,并最终于2018年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就在二人结婚前的2010年9月,帅某及其父亲与当地政府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分得了位于花源镇柳河苑小区的一套安置房。双方离婚后,杨某、刘某多次找到帅某协商解决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帅某均表示拒绝。今年年初,杨某、刘某一纸诉状将帅某起诉至新津法院,要求取得这套安置房三分之二面积的居住使用权。

庭审中,帅某表示,案涉房屋系帅某婚前与其父亲以自家老宅拆除为条件取的,为婚前财产。其与杨某的结婚时间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后,且杨某母女与自己户籍地址不同,不符合拆迁安置的时间、身份条件。虽然案涉房屋现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杨某母女仍没有主张不动产相关权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虽然案涉房屋是三人户,但不是因为杨某母女而获得的三人户安置。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帅某对杨某母女提供的证据提出诸多质疑。由于地方政府在行政行为中实施的政策、具体操作情况,特别是涉及拆迁安置等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院难以掌握,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案主审法官就相关难以判断真实性的证据和事实专门到花源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笔录,确认办事负责人员,固定证据……法官调查取证后,相关事实进一步明了。在对双方当事人加强案情事实、结果导向的释明基础上,法官将案件审理重点转向了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上。

由于原告杨某母女主张的是案涉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考虑到即使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居住使用权,原告实际居住的可能性依旧很小,并极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在矛盾未彻底化解前,双方今后同样会面临起诉办证、份额分配、产权转让、执行财产等诸多诉讼。

为彻底化解纠纷,防止衍生案件的产生,法官建议由原告律师草拟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协议,同时协调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配合做安置房的办证工作,一并将产权转让登记于帅某名下。经多次协调,杨某母女与帅某最终达成房屋产权份额转让协议,帅某将转让款10万元交拆迁办代管,待产权证办理后支付杨某母女。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拆迁办工作人员当场将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及相关手续资料备齐,各方签字确认,杨某母女当场递交撤诉申请。

至此,这起安置房屋产权纠纷案实现案结事了,达到了立审执一站式实质化解纠纷、衍生案件治理成效明显的典型效果。该案主审法官杨皙表示,主动调查取证,用心用情提出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建议,与相关力量形成合力,发现了真情况,解决了真问题,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实质化解,既避免了工作浮于表面形式,就案办案可能引发的诉累,又有效减少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诉内“衍生案件”的产生,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