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 俞阳
4月6日,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即将来临之际,省高院与广汉市法院联合开展“深化文遗知识产权保护 以优质化法治保障护航三星堆”系列活动。活动中,法官在三星堆园区开展现场直播普法,解答文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后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围绕共同提升涉三星堆文物、文创、文产、文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座谈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直播普法:涉“三星堆”的文创产品如何确保知识产权?
目前,很多三星堆的周边文创产品是由三星堆博物馆自己或者授权设计生产销售的,究竟哪些东西是属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畴呢?
广汉市人民法院三星堆旅游巡回法庭法官谢剑说,“无论是以三星堆为主题创作的纪录片,还是以‘三星堆文明’为背景的创意舞蹈《金面》,背后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三星堆相关的纪录片为例,其凝聚了创作者的文学、艺术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其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将相关的纪录片上传到网络上,会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样对于表演三星堆的相关舞蹈而言,表演者本身也享有相关的权利,如果存在恶意剪辑的情况,很可能会侵犯表演者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随着三星堆文物热度的不断攀升,网络上存在着不少借鉴三星堆文物出产作品的现象,哪些“二创”作品可能涉嫌侵权呢?
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张天天介绍,博物馆对三星堆文物本身并不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这些青铜面具是古人所创造的,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基于三星堆相关文物进行“二创”。
“虽然这些作品都是以三星堆文物为基础创造的,但是在艺术表达上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想法,”谢剑补充到,例如玩偶的面部表情,手中器具的选择,颜色的选择与排列,这些都是不同的创作手段,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及独创高度的保护要求”。
建言献策:如何保护三星堆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全国人大代表刘忠分析,随着社会各方面投入文创产业的热情高涨,文创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多、文创产品品类不断涌现,但恶意抢注商标、粗制滥造等文创市场乱象也日渐凸显,影响了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他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资源商业开发利用相关规定,维护博物馆或文物合法持有人正当权益,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和纠纷处理机制等。
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必勇针对三星堆商标开展保护的情况提出建议。他说,要持续加大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物保护融合发展。建议在制定或修订文化遗址保护地方性法规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条例予以立法保护,探索从国家层面对博物馆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图案、文化符号给予专门保护,增强保护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对外服务室工作人员李定远建议,一手抓商标、版权、外观等“软”IP,积极贯彻落实《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第35条关于“加强三星堆遗址及文物名称、标识、品牌、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保护工作”的要求;一手抓发明专利等“硬”IP,文物修复作为文物保护的关键环节,修复技术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属性,可以利用方法性发明专利加以保护。“我们将积极探索发挥中心的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助力三星堆遗址及文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李定远说到。
据悉,去年,广汉法院被确定为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该院院长朱格林表示,下一步将着重推动与三星堆相关的名称、标识、文化品牌建设,加大对文创产品、商标、域名注册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