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任
小莲父母相识一年,于2009年非婚生育,后因感情不和,其母断绝女儿与其父来往,2023年3月,小莲母亲以小莲父亲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其父亲支付抚养费17万元。
考虑到小莲(化名)与其父亲抚养费纠纷案的特殊性,以及平衡客观事实与修复亲情的现实需要,2023年4月6日,犍为县人民法院定文人民法庭庭长舒利,驱车100余公里,来到青神县凤阳社区参加了一场由青神县关工委、青神县妇联、青神县教体局、罗波乡人民政府、青神县凤阳社区和案件代理人及其家人共同参加的一场特别协调会。
经协调,小莲父亲自愿履行对小莲的抚养义务,并给予小莲及其母亲物质补偿,历时4个多小时的多部门联动协调会最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画上圆满句号。
据社区工作人员的介绍,小莲从小缺失父爱,母亲常年在外务工,身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性格自闭。协调会上,重点不再是被告该支付多少抚养费,而是帮助小莲找回缺失的父爱,帮助她走出自闭,快乐地成长,参与协调的人员也变成了给予小莲关心陪伴的“社区妈妈”和叔叔阿姨们。
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为人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责任,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