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亮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杨棕贤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予以实现的过程。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后,胜诉权益就会马上实现。但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就叫做“执行不能”。
近日,雨城区法院发布一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诠释“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引导社会大众正确认识“执行不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情简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应被告蒋某某之邀在被告蒋某某承包的某工地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蒋某某还应支付杨某某劳务费70000元。因蒋某某一直未支付,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分期支付杨某某7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
执行情况: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后,因蒋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杨某某向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雨城区法院立案受理以后,立即对被执行人蒋某某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蒋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蒋某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几十元,车辆一台已被车管所标记为“盗抢车”、“公告牌证作废”下落不明,且蒋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雨城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现场实地调查了解,蒋某某系雨城区草坝镇某村村民,其家中还有一70多岁的父亲,且蒋某某已离异并再婚,家中均以务农为主,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执行法官还从当地村组干部了解到,蒋某某因做生意失败,对外负债较多,已经多年未回到原户籍地。因本案系要求给付劳务费的涉民生案件,雨城区法院在穷尽全部调查措施以后均未发现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将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杨某某表示其本人也无法提供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调查结果。雨城区法院在对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措施以后,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全部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确实无法处置,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的,则属于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具备履行能力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