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李霜霜
建筑工人在高温作业时中暑晕倒,经医治无效死亡,却因非自身原因无法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法院生效裁判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应当认定工伤,依法进行监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即我省首例以热射病认定为工伤司法案件入选。
罗某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罗某某在工地从事搭建支模工作。当日19时,罗某某在项目工地工作结束收拾工具时突然晕倒,后被就近送往某区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经医治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所8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罗某某符合热射病并脑挫裂伤出血梗死(继发大叶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罗某某妻子邹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交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遂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61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6171号决定)。邹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6171号决定,判令某市人社局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的死亡不管是中暑还是晕倒后头部着地致脑挫裂伤出血梗死,均不是罗某某本身的疾病,而与其在高温的工作环境中连续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罗某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死亡)。2019年7月3日,某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 6171号决定,判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罗某某在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的事实。邹某某递交的司法鉴定不是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的职业病鉴定,只能证明罗某某的死亡原因,不能证明罗某某患职业病。因此,罗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2019年10月1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邹某某的诉讼请求。邹某某申请再审,四川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邹某某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2月7日,某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
某市检察院、四川省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查阅专业资料、进行类案检索,向卫健、人社等部门和医院、职业病诊断中心进行咨询,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罗某某患热射病系因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所致。邹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某市人社局向邹某某发出申请补正通知,要求邹某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补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因某市没有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其向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请求进行职业病诊断均未被接诊,邹某某补正不能。邹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其女向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具备职业性热射病诊断资质,以下简称华西四医院)提出对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请求。
某市检察院对罗某某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向华西四医院出具《关于罗某某的情况说明》。华西四医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罗某某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
四川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罗某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罗某某患有的热射病属于职业病,应当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2023年11月14日,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高院提出抗诉。
2024年4月2日,四川高院开庭再审该案。庭审中,某市人社局表示依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邹某某表示认可并撤回再审请求。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24年5月15日,某区社保中心依法向邹某某拨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伤待遇75.6万元。四川高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覆盖面较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意识不高、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等问题,四川省检察院、四川高院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工作建议,并邀请卫健部门、人社部门和行业专家等召开劳动者权益保障座谈会,共同研究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畅通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流程、加强职业病宣传和教育,协力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指导意义
职工一方由于职业病诊断条件、程序限制等未能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行政机关未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予以维持,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依法监督。职业性中暑是一种职业病,职工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未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后,可以开展调查核实,收集、调取该职工职业史、发病当天现场情况等有关证据,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提供参考。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业病诊断难、周期长等工伤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议,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认定和保护体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