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12月2日,《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据悉,《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研究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统一审议,形成了本次提请三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在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灌排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做出了修改调整。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调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严格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调整程序,确保规划得到有效执行。《条例草案》据此建议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备案”之规定。
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是真正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能排能灌、旱涝保收的关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在《条例草案》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的田间渠系配套的有效衔接,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实现能排能灌”之规定。
如何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对补充建设和复垦的高标准农田加强质量监管。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进行补充建设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条例草案》明确要求“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高标准农田后进行土地复垦的,《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