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我省是全国湿地资源大省,如何依法保护珍贵的“地球之肾”?昨(27)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48条,充分结合我省实际与上位法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并专门增设了体现我省特色的“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一章。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了对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与修复。规定泥炭沼泽湿地的分布、面积和四至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泥炭沼泽湿地符合重要湿地标准的,列入重要湿地名录。明确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动态监测,开展定期评估,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建立泥炭沼泽湿地管护巡护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引导当地居民参与管护。明确对退化或者受损的泥炭沼泽湿地采取相应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湿地保护有关情况纳入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针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等情况,规定应实行约谈制度。针对出售、购买泥炭沼泽湿地内的泥炭等违法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加强了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明确应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依法将湿地纳入自然保护地进行保护,未纳入的可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制定湿地分类利用指导意见,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当地居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