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楼梯间禁止停放电动车

  
2024-05-28 10:01: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关注文物古建筑、“一老一小”、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加强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防护……昨(27)日,《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座谈会的基础上,二次审议稿细化了有关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火灾预防的规定,并统筹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救援。
  
  针对老旧城区、大型棚户区、文物古建筑集中区、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区等火灾风险高危地区和村(社区),新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改造,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与消防救援机构实行联勤联训”之规定。
  
  针对文物古建筑及周边消防防控,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对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并就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应依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针对幼儿园、学校、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等“一老一小”重点场所,规定其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培训、巡查等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防范全覆盖”。
  
  针对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等集中区域,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应急逃生器材、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提升前述集中区域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对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责任、期限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针对电动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改建住宅小区、老旧小区,应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停放场所、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等措施”。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