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次制定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024-04-11 10:04:0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获悉,根据近日印发的《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定,6月1日起,18项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首次违法、主动整改、后果轻微等条件后,将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还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同步配套制定了《守法诚信承诺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文书(式样),确保案件办理流程清晰、程序规范。之后,我省还将不定期根据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情况更新修订《清单》。

  据悉,《清单》坚持审慎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明确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清单》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于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坚持严格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严格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