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黔三地中院公布酒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傍名牌”酒企赔偿500余万元

  
2024-03-22 10:58: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

 

  擅自在自产白酒上使用与某知名白酒立体商标近似的酒盒、酒瓶,并将其销往全国多个省市,覆盖多个网络平台,且在被通知要求停止侵权后,仍继续销售侵权白酒,某酒企被判按照赔偿基数的4倍进行赔偿,合计500余万元。
  
  21日,泸州、宜宾、贵州遵义三地中级法院齐聚酒城泸州,签定川黔三地法院“酒业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协作协议”,并向社会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酒企“傍名牌”案件。据了解,该案系至今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
  
  案例一
  
  赔偿数额最高
  
  酒企“傍名牌”被判赔5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泸州某酒企系第 31295275 号、第31295274号立体商标的权利人。两枚立体商标作为“泸州老窖特曲80版”的外包装,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曾获多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2022年,泸州某酒企先后在多家店铺中发现由某白水杜康酒厂、某贵妃酒厂、某红缘酒业公司合作生产、销售的外包装与其两枚立体商标近似的“N15”“UUUUU佳藏”白酒在售,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多个省市,覆盖多个网络平台。泸州某酒企通知要求其停止侵权后,侵权白酒仍在继续销售。泸州某酒企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泸州中院一审认为,某白水杜康酒厂等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泸州某酒企立体商标近似的酒盒、酒瓶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判决白水杜康公司等按照赔偿基数的4倍进行赔偿,合计500余万元。白水杜康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这一有利法则,全面阐述了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要件;充分利用了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妨碍制度,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综合认定影响惩罚倍数的相关因素,确定了与侵权主观恶意、情节恶劣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相当的倍数,是至今四川省内白酒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例,对在酒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引领作用。同时,该案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树立了鲜明的司法导向,使潜在侵权者敬畏知止,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案例二
  
  刑期最长
  
  生产、销售、倒卖假酒获刑8年半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在未取得“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其位于贵州省仁怀市的住宅内,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与他人共谋合作销售非法牟利。同时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另一租用的房屋内,雇佣亲属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帮忙在灌装相应品牌白酒的同时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的年代老酒销售非法牟利。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和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510箱以上,非法经营额120万元以上;生产“五粮液”年代老酒500箱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11.5万元以上。另外,被告人余某某还从他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的年代老酒转卖非法牟利。至案发,余某某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的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的年代老酒非法经营数额42万余元,非法获利16.8万元以上。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邓某某未经“五粮液”“贵州茅台酒”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牟利,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的白酒,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结合当地近几年同类案件处罚金的比例,翠屏区法院依法对主犯余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2万元,对其余被告人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案涉品牌“五粮液”和“贵州茅台”是获得消费者高度认可的知名白酒品牌,也是白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保护对象。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不仅侵犯品牌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该案中的主犯余某某不仅自己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的“五粮液”“贵州茅台”白酒,还从其他人处大量购进假冒的上述白酒进行销售,涉案金额上百万元,严重侵害了权利人权利,其两个犯罪行为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该案中,法院对主犯余某某判处的刑期系至今四川省内白酒商标侵权刑事犯罪中判处刑期最长的。同时,该案对假冒知名白酒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帮助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人,均依法追究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系法院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白酒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重要体现,维护了白酒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相似度99%?
  
  “PK M台”误导消费者系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多次荣获国际、国家级金奖,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诸多殊荣,在酒类企业和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某酱旗舰店”销售的“茅香壹号”“窖藏1915”商品的宣传图中,使用经模糊化的对比商品的图片,并配有“相似度99%”“PK千元M台”“PKM台 比不赢包退”等文字宣传。该两款商品整箱6瓶装规格的售价均为118元,其中“茅香壹号”已拼单4万件、“窖藏1915”已拼单1.4万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要求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遵义中院一审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酒业销售公司作为市场中提供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某酒业销售公司使用模糊化处理的“贵州茅台酒”图片,并配有“PK M台”“PK 千元M台”“相似度99%”等商品质量的文字描述进行宣传,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胡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对某酒业销售公司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州高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其商品销售、宣传的过程中,借助他人品牌及商品的知名度,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试图建立起与知名企业及商品之间的关联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通过案件审理,对于保护知名白酒商标,优化营商环境,宣扬诚实守信的经营行为具有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