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四川元素”

  
2024-03-12 10:52:25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这份报告中共有8处体现了“四川元素”。
  
  支持成都设立环境资源法庭
  
  四川,千河纵横,山川秀美,物华天宝,素有“天府之国”美誉。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屏障”的嘱托,最高法、省委、省高院联合发力,推动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成都环境资源法庭,对四川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2023年11月14日,最高法批复同意在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成都环境资源法庭的建立,是四川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新的里程碑,翻开了四川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必将为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注入强大法治力量。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执行中促成全面和解
  
  今年1月24日下午,“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涉“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入选。该案是目前最高法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赔2.18亿元。
  
  该案执行阶段,在四川法院多次组织磋商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以4.4亿元“一揽子”解决该案及多起关联纠纷,成功化解了人民法院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依法保障了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了地方金融稳定,活跃了市场环境。
  
  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2023年12月22日,川渝两地高院在成都共同签署《加强金融审判合作协议》,以金融审判协作“小切口”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大战略”。去年,类似的司法协作不断上新,成渝两地司法协作拓展至消费维权、生态保护等8个领域,跨域立案、代为送达、委托执行2.68万件次,川渝通办量同比增长31.05%,“融”文章越做越大,越走越实。
  
  成都中院审理小区加装电梯案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但在实施过程中,因需求和利益不同,邻里纠纷频发。在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中,法院明确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其他业主不得阻挠,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保障了“一老一幼”和残疾人便利出行,对构建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指引示范作用。
  
  237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集中视察四川等地法院工作
  
  2023年9月17日至22日,来自内蒙古、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6个省(自治区)的37位全国人大代表到四川各地开展为期5天的视察活动。活动中,人大代表走基层、进法院、看调解、听汇报,面对面、近距离视察四川法院各方面工作,对四川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本民生、守护生态屏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予以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推动某上市公司合规整改
  
  该案为成都中院判决的首例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法院鉴于该公司此前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案发后积极恢复生产经营,决定在审判阶段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突破了法检两家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的限制,使当时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在合规整改后重获新生,实现了“办好一个案件,挽救一个企业”的良好效果。
  
  建立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四川法院始终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制定服务保障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的意见,设立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构建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司法协作机制。
  
  加强片区司法协作,与川陕甘三省所涉24县(市、区)法院建立“1+20+4”司法协作机制,联合发布行为指引。构建多方联动机制,与大熊猫国家公园三级管理部门纵向协作,与片区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领域各部门横向衔接,在普法宣传、业务培训、两法衔接等各方面协同联动。深化实践理论融合,与省内知名环资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协作联动,加强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共建共享。为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研判行政诉讼情况,推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四川法院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每一个案件办理始终。与省检察院共同签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共同推动建立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为高质量推进行政、环资审判法检联动奠定了基础。开展专题调研,推动省政府将行政诉讼败诉率、调撤率、出庭应诉率纳入市州政府目标考核,成都、绵阳、广安、达州、雅安等21地市(州)长出席庭审观摩、联席会议、同堂培训“三巡回”活动,共同将府院联动优势转化为政府治理效能。

 

 

》》》相关案例

 

走进“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点名”了62个案例,“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在列。据悉,该案是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
  
  就在前不久,该案还成功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金象公司总裁唐印表示,该案件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企业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有力有效保护的创新理念和决心,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春天正在来临;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金象在技术领域创新的价值和实力。
  
  前员工泄密 四川金象9年维权获胜
  
  “蜜胺”,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塑料、纺织、涂料、医药等诸多行业。1997年,在清华大学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唐印在中国工程院院士金涌支持下,对三聚氰胺产品的生产设备整体升级。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象公司)董事长雷林合作后,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在眉山建起两套年产5万吨的三聚氰胺技术改造项目,创造当时全球单套产能最高纪录。
  
  四川金象公司和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烨晶公司)共同享有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尹某某作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参与了研发。
  
  2014年6月,四川金象公司怀疑技术被窃取,遂向眉山市公安局报案。警方从四川金象公司前员工尹某某个人电脑中,获取了其非法保存的四川金象三聚氰胺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技术的全套技术资料。
  
  原来,山东华鲁恒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鲁公司)为建造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线,与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设计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它们提供技术和施工设计。宁波厚承公司与宁波设计院公司从尹某某处非法获取了包含涉案专利及原告方技术秘密形成的技术包,请尹某某修改图纸并给予报酬,山东华鲁公司利用该生产线生产获利巨大。
  
  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针对山东华鲁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四川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判令山东华鲁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尹某某赔偿四川金象公司2.18亿元,限期销毁大型侵权生产线。该案因此成为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关联案件。
  
  执行期间和解 获偿金额创纪录
  
  二审判决后,案涉公司迟迟未停止侵权。不久,四川金象公司另提起诉讼,索赔6.01亿元。四川金象公司认为,2018年12月30日之后,山东华鲁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仍在运营,因此主张山东华鲁公司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亿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共计3.005亿元;山东华鲁10万吨/年三聚氰胺(二期)与三聚氰胺(一期)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亦侵害前案生效判决所认定的原告技术秘密,四川金象公司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华鲁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系列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销毁涉及其技术秘密的设备、产品及技术秘密相关资料等,并合计索赔3.005亿元。
  
  案件执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最高法会同地方,四级7个法院统一行动。今年1月30日,山东华鲁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山东华鲁公司向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支付补偿金3.8亿元;向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支付合计6000万元的技术许可使用费,即向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支付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和(二期)生产装置各3000万元技术许可使用费。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的技术使用费支付完成后,山东华鲁公司即拥有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提供的三聚氰胺技术的永久使用权,使用范围为德州两套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应当按照技术及专利使用许可的行业标准向山东华鲁公司提供工艺技术包。四川金象公司、北京烨晶公司不再就山东华鲁公司在德州的三聚氰胺(一期)、(二期)生产装置提出任何异议和诉讼等权利主张。
  
  该系列案最终在执行中全面和解,侵权方获得使用许可,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纪录,各方当事人同样获得利益最大化。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兼顾法理与人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近年来,老旧小区因加装电梯产生纠纷屡见不鲜。高层有刚需,低层不想装,邻里邻居都有自己的想法,最后闹上法庭。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由成都中院审理的一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案便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的处理兼顾了法理与人情,倡导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
  
  成都市武侯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共有6楼12户住户。2019年10月,该单元业主拟增设电梯,获得全部12户业主“同意”表态。
  
  之后,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根据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委托小区物业公司将与增设电梯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电梯安装示意图等材料在该小区物业公告板及该单元入口处张贴公示。
  
  公示期间没有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其后,居委会根据成都市相关政策对该单元电梯加装活动进行了备案,该单元业主便委托有资质的安装企业进行电梯安装。安装企业按照政策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后入场施工。根据施工方案,需在该单元门口的公共绿地挖基坑。
  
  施工活动招致该单元相邻楼栋及非相邻楼栋的业主不满,部分业主以增设电梯未取得小区全部业主同意、施工违法、占用公共绿地等理由,采取随意进入施工工地等方式阻扰施工,致使案涉电梯增设工程停工。经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加装电梯单元业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阻拦、妨害电梯正常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增设电梯方案公示期间,其他楼栋的业主未提出异议,增设电梯的程序符合政策要求。增设电梯需占用的公共绿地虽属全体业主共有,但电梯加装占用的绿地面积较小,对该单元以外的其他业主影响较低,其他业主应给予便利。最终,法院判决阻挠施工的业主停止对该小区某栋某单元增设电梯施工活动的阻扰和妨碍。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阶段合规整改助企重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徐婷婷
  
  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8处体现了“四川元素”,其中包括成都中院判决的首例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的刑事案件。据了解,该案突破了法检两家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企业合规整改的限制,使当时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在合规整改后重获新生。
  
  A.企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
  
  某环境公司是一家重型环保装备生产企业,于2014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获批上市。由于民营企业当中做重型工业机械生产制造的较少,该企业在成都市某区有着举足轻重的工业生产地位。
  
  该案第一被告人邓某某在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二被告人邓某则为公司的董事及总经理。为了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两名被告人及某环境公司,自2015年8月开始,先后耗资49亿元收购境外公司股份,以举债的方式完成收购。至2018年初,该环境公司的负债达到了70亿余元。为了维持运营,被告人邓某某和邓某通过银行、小贷公司等渠道陆续借款27亿余元,其中5250万元借款由某环境公司提供担保。
  
  按照上市公司的管理规定,被告人让公司为其担保的行为属违规担保。随后,被告二人主动向证监会进行了自首,证监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据了解,某环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主要有两项: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实际占用公司的非经营性的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没有披露;二是公司违规为被告人进行担保。
  
  2021年,成都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B.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合规整改
  
  2021年10月,某环境公司入选成都市检察院第一批进行合规整改试点企业。但在6个月的整改时间内,该公司并未完成合规整改的目标,随后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中院提起公诉。
  
  彼时,某环境公司对外负债累累,只能勉强维持生产,整个公司只有不到其全盛时期三分之一的员工,且有大量因其退市引发股民要求赔偿等有关民事诉讼。
  
  成都中院经研究认为,从这个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继续在审判阶段开展合规整改工作。因此,该公司的合规整改工作一直持续到2022年12月。
  
  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企业仍对于合规整改工作十分重视,不仅引入了新的战略投资人,还成立了合规领导小组。整个合规整改计划主要包括:第一,撤换对公司违法行为具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本案的两名被告人;第二,督促和要求涉案相关人员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开庭审理的时候,两名被告人均已将证监会的行政罚款缴纳完毕;第三,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办案工作,如实供述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第四,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或者第三方组织对企业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工作,并按照要求定期汇报合规整改和建设的情况;第五,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绝不再次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27号,由成都市工商联牵头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对某环境公司进行了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为合格。成都市检察院认为,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法定的从轻情节,并对股民受到的损失全面予以赔偿,完成了破产重组中关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对社会关系进行了修复,将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综合以上考虑,成都市检察院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30号,成都中院作出判决,被告二人均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某环境公司已全面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保留了研发制造体系,装备制造全面升级,企业重获新生。以2022年为例,公司实现产值1.8亿余元,缴纳了0.17亿元税收,并全额缴纳了员工工资、社保及公积金等7200余万元,员工达5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