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成今年省两会高频词之一 人大代表建言献策 助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01-25 14:43:5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刘文慧
  
  今年省两会上,“法院工作”是代表们关注和讨论的高频词之一。
  
  完善对司法鉴定环节的管理、优化庭审模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加强电信网络诈骗诉讼内外衔接……连日来,多名省人大代表结合自己的履职实践提出意见建议,共同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完善司法鉴定环节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环节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属于“枝叶”问题,却影响着案件判决的公正性。省人大代表、民盟省委社法委主任、省直工委副主委,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绅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秀峰建议,从三方面完善司法鉴定环节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公开、公正进行。
  
  一是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审查。要特别注意对专业鉴定资质有要求的情况,避免虽入围法院鉴定机构名单但不具备某项特定专业鉴定资格,导致鉴定结论从根本上缺乏效力。
  
  二是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监督。“有的司法鉴定规范性收费仅几百元每件次,而事实上一些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际收费达几万元每件次,悬殊上百倍。”武秀峰说,虽然法院没有管理价格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但由于是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因此而获得自由收费的强势地位。司法鉴定机构开口要多少,当事人只能给多少,没有商量余地。武秀峰认为,法院应该对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实施必要监督,避免由于缺乏管理导致司法鉴定收费出现巨大腐败空间。
  
  三是杜绝司法鉴定机构转包现象。“法院指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就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不应当因为自己缺乏鉴定资质等原因转委托第三方完成鉴定工作。”武秀峰说,否则,司法鉴定机构究竟应该是法院指定这家,还是接受转委托那家?这属于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建议法院将有接受指定后转包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驱逐出局。
  
  “因鉴定资格缺失及接受指定后转包等因素影响,一些司法鉴定结果并非当然合法、有效,建议合议庭对这类司法鉴定结果开展合法性、有效性审查。”武秀峰表示。
  
  优化庭审模式提升审判质效
  
  “基于我国庭审活动惯例,无论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所有开庭活动正常发言均要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在案件逐年增多、司法资源又特别紧张的情况下,书记员全案记录已远远不能适应司法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影响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严形象。”省人大代表、省律师行业党委委员、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才伟建议法院改良民事案件庭审记录,优化庭审模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刘才伟说,在案件庭审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庭审时,常常是代理人逐字逐句说,书记员逐字逐句记录,即便这样,书记员记录下来的内容仍然出现不少错误,有时甚至将参与人的意思记录成相反意思。一些法院虽有语音转化记录系统,但转化后的记录内容可能会和发言人已表达的内容出现偏差。
  
  对此,刘才伟建议,书记员无需记录整个庭审内容,起诉书、上诉状、答辩状以书面材料为准,举证、质证和辩论由提供的书面意见和书面辩论意见为准,而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事项,以及回答人回答的内容,书记员需全面记录在案。
  
  “对于以上改良和优化,不但不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反而会大大提高庭审效率,体现法庭上参与人对案件的对抗性和辩论性。”刘才伟说,但是,需要审判人员与诉讼参与人提前沟通,并要求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提供前述书面意见或材料。同时,要避免审判人员基于诉讼参与人有书面意见或材料为由,打断或者要求诉讼参与人少说或不说。此外,审判人员要精神高度集中听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口头意见。
  
  加强电信网络诈骗诉讼内外衔接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呈现出手段专业化、形式隐蔽化、行为跨地域跨网络等趋势,不仅给侦查机关带来了空前的技术性挑战,同时也让审判机关因犯罪行为的复杂多变而陷入定罪量刑的疑难中。”省人大代表、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忻建议,加强电信网络诈骗诉讼内外衔接。
  
  周忻认为,公安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往往存在证据收集难、认定难等困难。“实践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既要懂侦查、又要懂网络技术的双重要求,其过程中涉及到的内容、数量繁多的电子数据,又必须强调来源、收集、提取的全过程合法。在电子数据的提取、迁移、保存、分析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操作不规范,都有可能使电子数据遭受损害,进而导致其真实性、完整性被质疑。这些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瑕疵,将随着庭审活动的深入而逐渐暴露,甚至被视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周忻说。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中同样存在对罪与非罪、一罪数罪认定难的困难。“例如,尽管‘两高一部’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指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公民信息、帮助转移资金等行为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实践中犯罪行为通常呈现多种手段的交融混杂,能否确定其‘明知’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逻辑判断,而是需要法官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不同的法官可能因其裁判思维的不同而得出共犯或独立性犯罪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周忻表示,这也将加大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判决结果上的差异性。
  
  对此,周忻建议,建立类案支援审理机制,逐步实现审判集中管辖。建议省高院明文规定,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由省、市级法院在区域内抽调法官组成临时专案组合议庭进行审理,或在辖区内抽选部分法官成立跨地域的类型化案件法官专业会,逐步形成审判合力,促进优质审判资源的高效利用。借鉴“互联网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专业形态,形成集中审理专业化审判优势,规避分散审理产生的各地区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不统一的问题,有效解决法律适用分歧。
  
  “类案支援集中审理在实现跨区域的审判资源融合、优势互补的同时,还能起到促成法院之间‘传帮带’的作用,有效应对当前审判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周忻说。
  
  同时,建立庭后会商制度,促进经验成果转化。庭后会商既可以规避庭前会商可能带来的有罪推定风险,又可以促使法院以审判视角查找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漏洞,形成专业化总结意见,为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和审查上提供引导和指南,为公诉机关在罪名及量刑建议上形成指引标准,为后续类案侦办积累经验。
  
  “‘公检法’可以实战为契机,总结并整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的新手法、新情况,形成各方意见,快速实现区域有效沟通,形成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协作模式,大大缩减案件的侦办时间。”周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