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我省是全国野生动物资源大省,全球36个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如何更好地保护好我省的野生动物?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此前,《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记者了解到,在第一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将《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分送省人大有关专委会、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并赴甘孜、雅安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调研中有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统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场所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
调研中有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在重要野生动物物种保护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原产我省且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明确“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大熊猫、川金丝猴、绿尾虹雉、四川山鹧鸪、川陕哲罗鲑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补偿作出针对性规定。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之规定。明确“因保护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