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五法”工作办法(试行)》发布 强化精准监督 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2023-07-06 11:07:53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近日,省检察院发布《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和解五法”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在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创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引导、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中立、效率原则。
  
  《办法》规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有新的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且该事实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对裁判结果有影响的;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生效裁判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生效裁判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当,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生效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长时间未得到化解的;终审法院审判程序存在轻微违法,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公正的;其他适宜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情形。
  
  根据《办法》,对于适用检察和解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主动与当事人见面,充分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案件不同情形灵活运用“和解五法”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背靠背”法:对于涉案双方矛盾较深、积怨较重的案件,可以分别与当事人沟通,让对立情绪冷却下来,避免相互受到对方言语刺激,引发矛盾激化升级。“并案化解”法:对有利益牵连的关联案件,可以一并研判和处理,抓住矛盾症结开展和解工作,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利益平衡”法:在当事人磋商过程中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消除或者降低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情义融化”法:对当事人之间有特殊情义关系的案件,应当通过唤起固有的感情,同时辅助释法说理,缓解对立情绪,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借力化解”法:在讲清事实真相、明析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邀请当事人亲朋好友、社区工作人员、单位同事以及人民调解员等协同参与矛盾化解,提高和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