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二手车事故 卖主构成欺诈

  
2017-01-19 10:06:49
     

本报讯(叶佩林 赵银熙)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卖家因隐瞒二手车出过事故的事实,构成欺诈,被依法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有修补 买主要求退车

2016年3月7日,覃某国与洪某蓉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洪某蓉将自己所有的一辆两厢轿车有偿转让给覃某国,并保证该车未出过交通事故,无大的质量问题。覃某国一次性付清购车款4万元。

购车后,覃某国在保养、清洗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有大面积严重程度的修补情况,且车辆上户登记时间为2008年12月,并非洪某蓉卖车时对外公示的2009年12月。为此,覃某国多次与洪某蓉协商,要求退车或退一部分购车款,但洪某蓉对覃某国提出的解决方案置之不理,甚至拒收覃某国发送的手机信息。

2016年7月5日,覃某国将洪某蓉起诉至游仙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卖主构成欺诈 撤销购车合同

2016年8月30日,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洪某蓉辩称车子在卖给覃某国前已几经易主,自己也不知道该车之前出过交通事故,并称,如果覃某国对交易后悔,可以退车,但覃某国必须支付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和折旧费6000元,支付因诉讼造成的律师等费用7750元,保证车辆状况达到车辆过户时的水平,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于2015年6月19日发生过追尾事故,核定损失为869元,车主不是洪某蓉。覃某国在购车后不久也发生过小事故,花去修理费400元。

法院认为,洪某蓉在合同中承诺“保证该车未出过交通事故”,与事实不符,使原告覃某国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构成欺诈,故对覃某国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覃某国向被告洪某蓉退还车辆,洪某蓉应向覃某国退还购车款。因覃某国已使用该车辆近6个月且在使用期间发生过交通事故,酌情扣除涉案车辆的车辆使用费和折旧费5000元。

本案因欺诈导致合同被解除,洪某蓉还应支付占有购车款期间的利息,从购车款支付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