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将建立保证人制度

  
2017-01-17 10:05:25
     

我省五部门联合出台《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

暂予监外执行将建立保证人制度

本报讯(记者 兰楠)日前,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建立保证人制度。该《实施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共69条、11章,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了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从严审批;对累犯和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分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实行执行刑期的限制。《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要建立保证人制度。即被告人、罪犯因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被告人、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征求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审查确定。被告人、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实施办法》强调,要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病情诊断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