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房管局不作为 一审胜诉

  
2017-01-13 15:29:10
     

本报讯(记者 蒋京洲)1月10日上午,成都市民肖女士将一面锦旗送到了青羊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感谢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其状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进行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30日,肖女士收到了青羊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在经过近半年的“民告官”之路后,她等来了胜诉的结果。她的律师刘勇峰告诉记者:“这是2017年最好的新年礼物”。

一纸诉状状告房管局不作为

2013年6月22日,肖女士与成都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2016年1月,肖某了解到该公司出售的房产属于商品房预购人购买未竣工的预售房产后再行转卖的,违反了国家禁止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的规定。

担心自己购买的房屋存在隐患,同月,肖女士来到市房管监察支队投诉此事。

据其代理律师刘勇峰说,市房管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在看过他们的投诉信后,就告知不予受理。但当肖女士一方要求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该工作人员却拒绝提供,并告知肖女士一行“到局信访室去”。2月初,监察支队做出回复,对肖女士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016年7月29日,肖某一纸诉状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房管局履行查处违法违规销售房屋的职责。

一审判决房管局限期处理

2016年11月23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肖女士要求查处的行为在立法上没有行政处罚的依据,要求履行查处行为超出了被告法定行政职权的范围。肖女士与投资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不是要求房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成都市房管局对原告肖女士投诉口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中不予受理的情形,且被告以信访的方式处理该投诉不当。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口头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肖女士投诉的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目前,此案正处于上诉期内,本报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