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楠)记者从省公证协会获悉,日前,省公证协会制定了《四川省公证行业不良执业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对我省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在公证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良执业信息,进行不定期披露。
据了解,当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出现跨区域(超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行为;公证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的行为;存在接受当事人吃请、馈赠的行为,及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档案;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收费不开票据的行为;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与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公证书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无故拒绝受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等情形之一时,省公证协会可对其不良执业信息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