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老赖存款曝光 法院恢复执行“还账”
发布会现场
本报记者 开永丽 实习生 徐毓蔚 文/图
我省约40%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破?对此省高院出台操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完善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机制的相关情况。今后,在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昨(13)日,省高院发布了8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有5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1起“执转破”案,2起恢复执行案。这些案例的妥善处置,为全省各级法院处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1 无财产可供执行
交通肇事后捡废品 没钱被纳入黑名单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据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赵兴军表示。
此次省高院发布了5起无财产可供执行典型案件,其中,在王某生申请执行卞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人长期以捡废品维生,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按规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该案中,江油市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判决:被告卞某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生赔偿款73188.72元。王某生于8月3日向江油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生未向法院提供具体的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虽向法院申报了财产,但经核实其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以收捡废品维生。
江油市法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8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于8月19日向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卞某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院遂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卞某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键词2 “执转破”
企业被追讨2.6亿 执行转入破产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此,最高法和省高院也先后作出要求,要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创破产审判工作新局面。
根据要求,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执行中止程序。在省高院昨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雅安中院对被执行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的案件。
雅安中院从2014年10月开始受理涉及雅安雅惠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雅惠商贸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截止到2015年10月,共受理8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86万元。执行中查明,雅安、南充、成都等多地法院均有以雅惠商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另有较多案件正在审理中,涉案标的额巨大,仅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达2.6亿多元,初步判断被执行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
雅安中院一方面加强与相关法院和本院立案、审判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准备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向当事人和相关债权人通报释明雅惠商贸公司资产和债务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破产程序。
经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之一成都市新津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雅安中院申请雅惠商贸公司破产。2016年6月,雅安中院经审查后依法受理雅惠商贸公司破产案件,雅惠商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雅安中院已于9月27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雅惠商贸公司破产案件正在依法审理中。
关键词3 “终本”恢复执行
网络查控发现有存款 恢复执行冻结划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赵兴军介绍,“终本程序规定”通过明确终本程序适用条件、畅通终本程序案件恢复机制、完善案件终本后救济管理,有效解决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突出问题。
“终本程序规定”明确终本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在省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王某申请执行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就属于“终本”恢复执行的情况。
营山县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判决由徐某偿还王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于2015年7月5日向营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营山法院要求申请人王某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徐某外出打工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营山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分别前往银行、房管、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申请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6年7月19日,营山法院执行法官在例行将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进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时得知,被执行人徐某在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25400元,执行人员当即对该款采取了冻结扣划措施,法院依职权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了执行款项,且将扣划裁定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