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京洲
省经信委发布的《2015年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显示,2015年我省累计完成技术改造投资5318亿元。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从天而降的“馅饼”,而更是一份权责并有的重担。如何依法依规使用好国家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是每一个有意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企业必修的一课。
获批国家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投入,对一个企业来说原本是好事。乐至县五一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五一公司”)董事长杜邦福却因在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被判犯串通招投标罪,厂子也濒临倒闭。
2016年10月18日,资阳市中院对杜邦福涉嫌串通招投标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杜邦福犯串通招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五一公司在使用国家256万元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时存在围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杜邦福的行为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起因:技改资金使用邀人竞标
2012年10月20日,五一公司将乐至县“五一”农用机具系列产品生产项目(下称“五一项目”)向省发改委申报后,获批成为2013年度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2013年4月,五一公司向省发改委申请下拨专项技改资金256万元,加上自筹的资金2660万元,准备生产新型风冷单缸小型柴油机等农用机械。
按照规定,这256万元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招投标。2013年5月3日,五一公司向乐至县发改局申请对五一项目中的6台生产柴油机的机械设备进行招标采购。期间,除五一公司关联企业五一红公司外,杜邦福还邀约成都两家机电设备公司参与竞标。2013年12月10日,因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该次招标流标。
杜邦福告诉记者,因为技改资金是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的,对资金的使用和验收均有时间规定。时值年底,为避免第二次流标的发生,杜邦福遂邀请上述三家公司继续参加投标。2014年2月10日,五一红公司在第二次招标中中标。
变故:变更原定使用项目
招投标期间,五一公司原计划生产的柴油机项目被国家发改委由原“鼓励发展类”调整为“限制发展类”。2014年5月,乐至县技监部门告知杜邦福,不能为五一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
杜邦福说,当年6月,他曾到省发改委产业处汇报。省发改委称:可以调整部分建设内容,但不能调整已申报的资金数和设施设备内容。
2014年7月10日,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将256万元技改资金用于展品展示大厅和办公楼建设;建设面积由原来的450㎡调整为2000㎡。
杜邦福告诉记者,建设内容调整后本应该按照调整的内容重新招投标,但2000㎡的展品展示大厅和办公楼建设已基本竣工,没有可以招标的实质项目内容,加之省市县发改部门多次催促,只好申请验收。2014年7月31日,资阳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了项目验收。
案发:从诈骗到串通招投标
2015年4月15日上午,杜邦福被乐至县检察院要求到院协助调查。16日下午,杜邦福被乐至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刑拘。3个月后,乐至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杜邦福提出公诉,该指控后因证据不足撤销。
11月24日,乐至检察院以杜邦福涉嫌串通招投标罪,向乐至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6月22日,乐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杜邦福在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安排他人进行围标,犯串通招投标罪,依据《刑法》第223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杜邦福犯串通招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杜邦福对判决不服,于7月21日上诉至资阳市中院。10月18日,资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被免予刑罚,但杜邦福告诉记者,企业经营因为自己获罪受到了很大影响,他将申诉。据悉,杜邦福已经向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各方回应
乐至县发改委:
是给当地政企的一个警示
11月17日,记者来到乐至县发改委了解情况。乐至县发改委纪检组长李建新告诉记者,对于杜邦福和五一公司的案件,县发改委一直很关注。对于法院的判决,李建新认为:“是给当地的企业在申请和使用国家专项资金过程中的一个教训。”
李建新说,以往,一些企业在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这起案件警示企业和政府在以后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工作。
李建新也表示,五一公司是乐至当地唯一的农用机械厂,对于厂里现在的困难,发改委将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对企业予以援助。
乐至县法院:
净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环境
乐至县法院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该院作出的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的企业和净化当地的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环境。
他说,目前,国家对于企业技改投入大量资金扶持,但使用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任何单位应依法依规经营,对于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许多习惯性做法,甚至“潜规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跌入犯罪的深渊。
他还表示,在处理审判职能和维护经济发展的关系上,法院对该保护的合法经营企业就要保护,对于该打击的就要打击,这样才能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专家观点
对民营企业家是一个深刻教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平表示,此案中,当事人在使用国家专项资金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对企业家个人来讲,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王建平说,使用国家专项资金,要严格履行正规的程序,为保证招标顺利而采取围标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尽管没有遭受牢狱之灾,但因为违法而导致资源配置发生变化,进而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是非常严重的后果。
要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
王建平指出,此案具有普遍警示意义。企业家应对法律抱有敬畏之心,国家对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要求专款专用,在使用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王建平说,对法律的敬畏,首先要摆脱“人情大于天,法律放旁边”的思维模式。以此案为例,当地许多人在处理问题时按照惯常思维模式行事,一些不良的行为偏好就可能将企业或者个人带到违法的道路上,造成一次违法、终生悔恨的后果。
“同时,对法律的敬畏,不是简单地害怕法律,而是要将法律要求内化到个人日常行为规范中,对如何使用法律有预期的行为判断。”王建平说,“敬畏法律就要像做到像遵守交通规范一样自然。”
◎相关链接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串通招投标罪与串通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