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拒执刑案典型案例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老赖”被判刑
最高法11月30日发布了多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介绍说,打击拒执罪是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力抓手,取得良好的社会社会效果。在实践中,要注意刑法的谦抑原则,严格适用法律,适度把握量刑尺度,积极利用拒执罪的自诉程序。
殴打执行人员被处罚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一处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法院向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拒不腾退房屋被判缓刑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腾房公告到期后,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2016年5月9日,禹州市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拘,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禹州市法院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王丙河诉张庆国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庆国等应偿还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丙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张庆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丙河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法院将张庆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庆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庆国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