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学生杀人案开庭
被告人是否自首成焦点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昨(21)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滕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双方家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计20余人现场旁听了庭审。庭上,控辩双方均认为被告人滕某系自动投案,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提出,滕某曾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不应认定为自首。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被告人系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产生矛盾。28日零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致其当场死亡。零时40分,民警现场挡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人一方: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