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11-08 10:06:29
     

《网络安全法》明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个人信息

昨(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及一批法律的修改决定。据悉,《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强调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最终审议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内容上有6方面突出亮点: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都有明确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电影审批项目

此次通过制定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包括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的标准与尺度把握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该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