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审
红会收支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相当于,红会收支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收支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郭美美事件后,业内人士纷纷提出,红会摆脱“信任危机”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完善监督机制。
为此,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的检查监督。同时要求,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对此,有的部门建议,应当明确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二审稿吸纳了这一观点,将监督机制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这意味着,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调整信息公开的时限
红会的信息公开一直是关注焦点。一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上述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对此,二审稿将信息公开条款修改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对比一审稿,二审稿限定了红会的信息公开渠道,必须是统一的信息平台;调整了信息公开时限,由原来的定期公开,修改为及时公开。
侵挪红会财产可追刑责
二审稿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章节,新增了三类违法情形,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如果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或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都可以追究刑责。同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新增器官捐献工作职责
一审稿规定了红会的七大职责,开展救援、救灾、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二审稿在红会七大职责基础上,新增职责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