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不免票 残疾人陪护者打赢官司

  
2016-09-27 09:27:55
     

本报讯(记者 周夕又)攀枝花残疾人士夏宏和妻子邱洁到成都坐地铁,因陪护者邱洁未享受到免票优惠,夫妻俩将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地铁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地铁公司返还邱洁车票钱6元并赔偿二人住宿费等782元。地铁公司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26)日记者了解到,成都中院已二审维持原判。

陪护人员免票被拒

夏宏告诉记者,2015年1月14日他和妻子邱洁在成都1号线世纪城搭乘地铁,夏宏向地铁工作人员出示了残疾人证,要求邱洁免费乘地铁,但地铁工作人员只同意夏宏本人免费,不同意邱洁免票。无奈之下,邱洁购买了6元钱车票。

虽然给了钱,但夏宏和邱洁认为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一纸诉状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要求其返还邱洁购买的车票钱,并赔偿二人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损失。

一审判地铁公司败诉

成华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地铁公司拒绝为邱洁免票侵害了残疾人和其随行陪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地铁公司退还车票6元并赔偿782元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地铁公司不服,遂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地铁公司称,上述《实施办法》第36条规定的“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交通工具”不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公司有权选择不给邱洁免票。同时,此案属于地铁公司与邱洁之间的合同纠纷,与夏宏无关,但一审法院要求公司承担二人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损失,无法律依据。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地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