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不搞“一律从宽”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城市开展试点
9月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上海、郑州等18个城市正式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限两年。
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沈亮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会搞“一律从宽”,而且“从宽”也不是法外的从宽、无限的从宽。两高将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并完善量刑指南,避免同罪不同罚。
哪些案件适用?
沈亮说,“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相同,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他说,“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从宽、突破法律规定从宽,更不是无限从宽。还需强调,这里说的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不是一律从宽”。
会否出现同罪不同罚?
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会不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现象?万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做法,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