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案原则上应与刑案分别审

  
2016-07-15 10:04:11
     

省高院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审理相关问题

民商案原则上应与刑案分别审

 

本报讯(记者开永丽)民刑交叉问题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记者昨(14)日从省高院获悉,省高院近日对全省法院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明确,提出应当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如果民事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民事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个普遍观点,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的,所涉民事合同就只能认定为无效。对此省高院明确:我省各级法院要从民法的视角看待合同效力,以民法的思维判断合同效力,要认识到,犯罪构成尽管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一定关联,但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获得否定性的效力评价。

省高院要求,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以“刑民并行”为基本原则,以“先刑后民”为例外。对此,省高院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了明确。

■所涉事实不同——

其中,如果民事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不同,那么原则上民事商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审理民事商事案件的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中止对案件的审理。但如法院在民事商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此时是犯罪材料线索的移送,而不是全案移送,移送后的民事商事案件也不能中止审理。”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所涉事实完全相同——

对于民事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省高院明确,那么在立案阶段就应不予受理民商事案件;受理后发现的,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省高院该负责人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存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民事商事审判应当尊重已经启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未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可以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所涉事实部分关联——

省高院明确,如果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部分关联的情况下,如果民事商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另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那么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应当终止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反之不得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