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解今起实施 省高院解读现实意义

  
2016-04-14 09:30:31
     

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怎么破?

最高法司解今起实施 省高院解读现实意义

4月12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的问题作出规范,该司法解释从今(14)日起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四川法院破解“执行难”有何现实意义,我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如何有效应用?昨(13)日,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了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秦海和法律界相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答。

业内人士谈最大亮点:

明确移送程序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对此,一名四川法院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明确了移送程序是该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现在民商事案件增量非常大,尤其是涉及同一债务人和标的的跨地区诉讼增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处分权经常发生冲突。”该人士提到。

换句话说,在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更多的是有点“先到先得”的意思,由先查封法院优先处理。“这种优先权缺乏程序性的保障,司法解释让其真正落地,切实保障优先权人的权利。”该人士说。

省高院执行局谈积极意义:

有助打破处置僵局

“此前,财产处分权一律由首先查封法院享有,如同一财产被若干法院查封,在首先查封法院不处置的情况下,后续查封的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都无法进行处置。该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利于在若干法院共同查封一个财产的情况下,确定一个积极处置的法院,打破财产一直未处置的僵局。”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处长秦海接受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秦海提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依法处置,可以让财产尽快进入流转程序和处置程序,便于财产体现价值和实现增值,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

此外,若干法院共同查封的财产未得到尽快处置,会直接导致多起相关案件无法执结,尽快处置则有利于案件执结、提高效率。

秦海表示,我省法院将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处理好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关系,进一步攻克“执行难”,力争让所有案件都能得以尽快执结。 本报记者 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