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出台规定
综治工作落实不力 领导干部将被追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六种情形的,将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免职。
六种情形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说,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在当前深化平安建设,维护公共安全的新形势下,《规定》针对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等程序,增强可操作性,能使铁规禁令真正发力生威。《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建设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让“一票否决”落实到位
《规定》还明确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受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将被约谈,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实行挂牌督办,直至一票否决。”中央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说,这种以分台阶实施的方式,将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根据《规定》,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其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相关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均被取消。需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处理。《规定》还专设一章,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明确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连续三年以上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由中央综治委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据了解,《规定》已于2月27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