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法规案有重大分歧应开听证会
本报讯 (记者 宋锫培)1月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大会,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向大会作了《关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记者了解到,修改完善我省的立法程序,对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指导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行使立法权,建设法治四川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草案》将在1月29日的第三次全体大会上进行表决,一经通过,将成为我省设区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依据。
人大主导健全立法体制机制
为了完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报批程序,《草案》新增“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一章,用以规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报批程序及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处理程序。
《草案》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省立法工作。规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综合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重点问题必须进行评估听证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草案》从引进专家起草法规草案机制;健全立法过程中各方面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增加立法前评估、后评估等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制度。《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等方面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而法规案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有重大调整的,《草案》也有明确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