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第二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州年内确定
昨(26)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志向大会作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报告显示,过去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21件,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5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个,开展专题询问3次、工作评议1次,对4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45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2人次。
记者获悉,在地方立法工作方面,今年年内将适时确定第二批设区的市和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5年度立法计划全面完成
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为创新驱动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促进民生改善提供法治保障。“2015年度立法计划全面完成,”陈光志指出,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省目标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还及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并报请省委批准同意。规划增加行政监督、社会治理、文化发展等重点领域的项目24件,取消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5件。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整合原有的立法程序规定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决定,启动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常委会两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不断修改完善,已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过去一年,我省人大的重头戏,就是下放地方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市州人大常委会增设立法工作机构、配备立法工作人员,指导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梳理立法需求、建立立法程序制度。按照“积极稳妥、依法开展”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去年12月,第一批确定了13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大的权利和义务,要把人大监督与推动工作落实结合起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打破常规,在《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施行仅4个月时,即采取省市县乡四级人大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法治轨道上扶贫治贫。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继续加大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高扶贫工作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条例在“3+10”扶贫开发政策组合拳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安排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听取“两院”半年工作汇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坚持常委会领导定期接访和信访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8107人(件、次),促进依法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年内适时确定第二批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
《报告》中省人大常委会对2016年在改进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重大事项决定和选举任免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表述。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我省《立法条例》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机制,加强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加强指导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适时确定第二批设区的市和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专项监督五年工作方案;听取审议条例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再次开展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实现88个贫困县执法检查全覆盖。抓好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系列工作。听取审议简政放权、普法工作、诉讼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法、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大数据”代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推广代表履职监督机制试点工作经验。
本报记者 宋锫培